浙江政府采购网 > 投诉处理决定 > 关于对浙江华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0-09-16 浏览次数:
当事人名称:浙江华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9576684J;
法定代表人:柯翔郎;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彩云路105号锦盛大楼8楼;
邮编:310015。
一、查明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华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杭州奥体博览中心滨江建设指挥部委托,组织开展“杭州奥体中心主体育场和网球中心项目停车场交通设施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ZB-2020050703002)”的采购活动,于2020年6月21日开标并确定中标供应商。2020年7月8日,本机关在处理该项目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开标、评标的录音录像证据等相关材料,向当事人发出《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滨财监督责改字[2020]第4号)。开标评标现场监督员潘某某、项目负责人陈某某,在调查询问中均承认未妥善保存或保管该项目录音录像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当事人《关于开标评标现场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整改工作报告》和杭州东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无法修复录音录像的鉴证书》,确认该项目开标、评标的录音录像资料已经被覆盖无法恢复且未存档。
二、证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
1、项目预算执行确认书、招标文件、委托代理协议、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告;
2、项目投诉处理的有关文书;
3、《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滨财监督责改字[2020]第4号);
4、当事人出具的《关于开标评标现场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整改工作报告》、杭州东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无法修复录音录像的鉴证书》;
5、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三、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属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行为。
四、陈述、申辩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滨财监督罚告字〔202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其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辨的权利。当事人于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处罚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拟对浙江华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五千元人民币。
上述应缴款项共计伍仟元整(50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及其所属的所有营业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六、权利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