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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7 浏览次数:
浙江省财政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财执法〔2020〕6号
当事人:浙江欣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86号汉氏大厦1410室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线索材料,经调查,省财政厅查明:你公司在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本级)农村巡回医疗车及车载装备和信息化项目标项二(编号:ZZCG2019H-GK-130)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你公司分别与岱山县第二人民医院、岱山县中医院、宁海县黄坛镇卫生院签订的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均系虚假合同。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将浙江欣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报告》;2.你公司投标文件中合同材料;3.你公司《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调查取证的说明》等。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0年6月6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省财政厅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对你公司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1886万元的7‰的罚款,共计13.202万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110000000002278001,收款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附言:浙江省财政厅省级103050199(代码必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